(2017)浙0282民初30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胡杰辉与东阳嘉和工艺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杰辉,东阳嘉和工艺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2民初3087号原告:胡杰辉,男,197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佰军,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阳嘉和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北江镇上宅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0758068113U。法定代表人:张潇菊,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侃,浙江良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胡杰辉与被告东阳嘉和工艺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2017年7月25日,原告胡杰辉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东阳嘉和工艺品有限公司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胡杰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杰辉撤回对被告东阳嘉和工艺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484元,减半收取1742元,由原告胡杰辉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王艳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施邹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