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81民初1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虞依国诉曹胜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虞依国,曹胜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81民初1307号原告:虞依国,男,1975年8月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汨罗市人,住汨罗市。被告:曹胜全,男,197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人,住重庆市云阳县。原告虞依国与被告曹胜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虞依国撤诉。案件受理费104元,由原告虞依国负担。审判员 谢齐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舒 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