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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81民初1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虞依国诉曹胜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虞依国,曹胜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81民初1307号原告:虞依国,男,1975年8月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汨罗市人,住汨罗市。被告:曹胜全,男,197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人,住重庆市云阳县。原告虞依国与被告曹胜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虞依国撤诉。案件受理费104元,由原告虞依国负担。审判员  谢齐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舒 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