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202民初15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李厚明与宁夏美聚电子商贸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厚明,宁夏美聚电子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202民初1595号原告:李厚明,男,1956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大武口区。被告:宁夏美聚电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万博国际汽修汽配城1号楼。法定代表人:张石立,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李厚明与被告宁夏美聚电子商贸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宁夏美聚商贸有限公司无法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向其送达相关法律文书,需要公告送达,本案不适宜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长吴林海审判员刘佳人民陪审员刘军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高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