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4民初17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金城与王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城,王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4民初1750号原告:金城,男,1988年6月16日出生,朝鲜族,住吉林省珲春市。被告:王强,男,1985年9月1日出生,住吉林省珲春市。金城与王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金城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金城撤诉。案件受理费6325元,减半收取计3162元,由金城负担。审判员 冷立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秦 雪—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