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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24民初13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钱伲松与肖国华、程谦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伲松,肖国华,程谦云,程结根,项小飞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4民初1378号之一原告:钱伲松,男,197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凤娥,安徽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国华,男,196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庆海,安徽皖激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谦云,男,1962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潜山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潜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朝阳,安徽安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结根,男,197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被告:项小飞,男,197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原告钱妮松与被告肖国华、程谦云、程结根、项小飞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争议较大,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江 波审 判 员  余江海人民陪审员  桂芳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徐珊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