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1民初75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王石春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石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7523号原告:王石春,男,1973年2月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会昌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海虞北路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132064479。负责人:吴旭春,该公司总经理。原告王石春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属于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石春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王石春负担。审判员 李 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晟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