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民初7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郭照奇与杨军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照奇,杨军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7524号原告:郭照奇,男,1967年1月30日生,汉族,住××。被告:杨军伟,男,1972年2月5日生,汉族,住××。原告郭照奇与被告杨军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郭照奇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郭照奇撤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予以退回。审判员 周国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