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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民初7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郭照奇与杨军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照奇,杨军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7524号原告:郭照奇,男,1967年1月30日生,汉族,住××。被告:杨军伟,男,1972年2月5日生,汉族,住××。原告郭照奇与被告杨军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郭照奇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郭照奇撤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予以退回。审判员  周国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