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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4民初40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唐旺与董文巍、成都农亿文农业有限公司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旺,董文巍,成都农亿文农业有限公司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4民初4000号原告:唐旺,男,1994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虹,四川聚贤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董文巍,男,1993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被告:成都农亿文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街办董郎路378号(平安综合市场2幢3号门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2MA61R5F568。法定代表人董文巍。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勤,四川方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旺与被告董文巍、成都农亿文农业有限公司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原告唐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逾期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8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唐旺负担。审判员  陈永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魏瑞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