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05民初25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练雪姣与四川三弦投资有限公司、余斌、尹键、付家双、张红、傅华、胡兵、黄纯凤、曹晏、代生智、邓东、李龙云、蒋臣君、林华明、张源武、郑轶俊、尹红、曾大柱、杨明毅、任康、沈建国、谭权苓、邹付成、唐林、杨广会、蒲国辉、蒲一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练雪姣,四川三弦投资有限公司,余斌,尹键,付家双,张红,傅华,胡兵,黄纯凤,曹晏,代生智,邓东,李龙云,蒋臣君,林华明,张源武,郑轶俊,尹红,曾大柱,杨明毅,任康,沈建国,谭权苓,邹付成,唐林,杨广会,蒲国辉,薄一豪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5民初2557号原告:练雪姣。被告:四川三弦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斌。被告:余斌。被告:尹键。被告:付家双。被告:张红。被告:傅华。被告:胡兵。被告:黄纯凤。被告:曹晏。被告:代生智。被告:邓东。被告:李龙云。被告:蒋臣君。被告:林华明。被告:张源武。被告:郑轶俊。被告:尹红。被告:曾大柱。被告:杨明毅。被告:任康。被告:沈建国。被告:谭权苓。被告:邹付成。被告:唐林。被告:杨广会。被告:蒲国辉。被告:薄一豪。本院在审理原告练雪姣与被告四川三弦投资有限公司、余斌、尹键、付家双、张红、傅华、胡兵、黄纯凤、曹晏、代生智、邓东、李龙云、蒋臣君、林华明、张源武、郑轶俊、尹红、曾大柱、杨明毅、任康、沈建国、谭权苓、邹付成、唐林、杨广会、蒲国辉、蒲一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练雪姣未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