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1民初50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柯海鹰与黄玉萍、庄锦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海鹰,黄玉萍,庄锦珠,黄蓉,泉州泉港亿盈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1民初5084号之一原告:柯海鹰,男,1967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黄玉萍,男,1959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庄锦珠,女,1964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黄蓉,女,198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泉州泉港亿盈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泉港区。法定代表人:黄玉萍,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柯海鹰与被告黄玉萍、庄锦珠、黄蓉、泉州泉港亿盈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已欲与被告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柯海鹰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柯海鹰负担。审 判 长 刘琼渝人民陪审员 郑云龙人民陪审员 翁国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周 璇速 录 员 庄小燕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