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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刑终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吕学鹏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吕学鹏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刑终249号原公诉机关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吕学鹏,男,1981年7月19日出生,土家族,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小学文化,农民工,住长阳土家族自治县。2009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1年4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17年2月28日被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看守所。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吕学鹏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5月22日作出(2017)鄂0528刑初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吕学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决后,原审被告人吕学鹏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吕学鹏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吕学鹏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吕学鹏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吕学鹏撤回上诉。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鄂0528刑初6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戴 翔审判员 吴如玉审判员 韩 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董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