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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22执恢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翟扌舍 明与被执行人王为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交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交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翟扌舍明,王为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22执恢3号申请执行人翟扌舍明,男,1954年11月14日,汉族,交城县人。被执行人王为强,男,1966年9月19日生,汉族,交城县人。本院在执行翟扌舍明与王为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晋1122执恢3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贾联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闫晓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