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22执恢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翟扌舍 明与被执行人王为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交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交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翟扌舍明,王为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22执恢3号申请执行人翟扌舍明,男,1954年11月14日,汉族,交城县人。被执行人王为强,男,1966年9月19日生,汉族,交城县人。本院在执行翟扌舍明与王为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晋1122执恢3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贾联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闫晓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