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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4刑初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田粉花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寿林,田粉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4刑初458号自诉人任寿林,男,汉族,生于1976年4月16日,农民,住镇平县。被告人田粉花,女,1969年9月28日,汉族,初中毕业,住镇平县。自诉人以被告人田粉花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罪,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任寿林以被告人田粉花已全部履行判决内容,申请撤回对田粉花的控诉。本院认为,自诉人的申请是正当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任寿林撤回自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份��审判员  常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