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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423民初16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赵贵彬、张龙龙与苏其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贵彬,张龙龙,苏其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423民初1664号原告:赵贵彬,男,1993年8月1日出生,汉族,景泰县。原告:张龙龙,男,198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景泰县。被告:苏其红,女,1989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原告赵贵彬与被告张龙龙、苏其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赵贵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所借款项30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被告张龙龙、苏其红先后向原告赵贵彬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诿拒不偿还,原告遂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处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应当准确且能够送达,当采用法律规定的方式均无法送达时,应视为被告住址不明确。本院依照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无法向被告张龙龙、苏其红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原告又无法提供被告其他送达地址。故本院认定原告未能提供准确的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贵彬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沈凤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俊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