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5执9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齐河县瑞恒钢管租赁站、河南博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河县瑞恒钢管租赁站,河南博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刘建伟,焦庆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5执905号申请人:齐河县瑞恒钢管租赁站,住所地齐河县。法定代表人:赵本秀,经理。被执行人:河南博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被执行人:刘建伟,男,汉族,住河南省西平县。被执行人:焦庆华,男,汉族,住河南省西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齐河县瑞恒钢管租赁站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河南博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法院强制执行,依法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过付给申请人,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1425民初326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万全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少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