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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021民初1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原告辽阳县河栏中心医院诉被告王政福、王超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阳县河栏中心医院,王政福,王超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021民初1120号原告:辽阳县河栏中心医院,地址辽阳县河栏镇河栏村本街。法定代表人:华晓平,男,系该院院长。被告:王政福,男,1955年3月24日出生,汉族,辽阳县人,农民。被告:王超,男,1990年5月21日出生,汉族,辽阳县人,二被告系父子关系。二被告共同诉讼委托代理人:葛亮,系辽宁德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辽阳县河栏中心医院诉被告王政福、王超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辽阳县河栏中心医院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辽阳县河栏中心医院撤回起诉。本案的诉讼费710元,减半收取355元,由原告辽阳县河栏中心医院负担。审 判 员 闵雪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刘秋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