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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4民初46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马某与杨某、车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杨某,车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八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04民初4644号原告:马某,男,1977年2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蒙古族,职员,现住赤峰市。被告:杨某,男,1977年9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蒙古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被告:车某,女,1977年2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原告马某与被告杨某、车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某、车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判令被告杨某、车某立即偿还借款100000元;2.被告杨某、车某负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杨某、车某系夫妻关系。2016年11月4日,被告杨某为周转资金���原告马某借款100000元,并于借款当日为马某出具借据一枚,约定此款两个月还清。期限届满后,被告杨某未偿还借款。被告杨某未答辩。被告车某未答辩。原告马某围绕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借据一枚,证明被告杨某向其借款的事实。该借据确系被告杨某出具,其内容真实、形式合法,本院予以采信;2、赤峰市松山区初头朗镇福山庄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杨某与车某系夫妻关系。该证明确系二被告住所地的赤峰市松山区初头朗镇福山庄村民委员会出具,其内容真实,形式合法,本院予以采信。本院经审理认定案件事实如下:2016年11月4日,被告杨某为周转资金向原告马某借款100000元,并于借款当日为马某出具借据一枚,约定此款两个月还清。期限届满后,被告杨某未偿还借款。另查明,被告杨某与车某系夫妻关系。本院认为,被告杨某向原告马某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此有被告杨某出具的借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被告杨某依法应当偿还借款;被告车某与被告杨某系夫���关系,该笔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用于家庭生产生活,故被告杨某、车某应当依法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综上所述,本院对原告马某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六十条、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某、车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马某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杨某、车某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韩玉杰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张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