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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06财保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周克华、宁波世纪云峰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克华,宁波世纪云峰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06财保22号申请人:周克华,女,1972年12月15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县。委托代理人:万统伦,男,1967年8月1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县,系申请人配偶。被申请人:宁波世纪云峰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316815150H)。住所地:浙江省宁波高新区江南路***号欧宝2403。法定代表人:豆明锋。申请人周克华与被申请人宁波世纪云峰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宁波世纪云峰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浙B×××××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后拖浙B×××××重型集装箱半挂车)一辆(保全金额10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周克华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宁波世纪云峰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浙B×××××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后拖浙B×××××重型集装箱半挂车)一辆(保全金额100000元)。申请人周克华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孟雪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沈晓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