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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4执14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XX声与上海泓倩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声,上海泓倩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4执1498号申请执行人XX声,女,1956年10月12日生,户籍地福建省邵武市,现住上海市宝山区。被执行人上海泓倩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本院依法作出的原告XX声诉被告上海泓倩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2016)沪0114民初79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未履行上述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原告于2017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上海泓倩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租金人民币28126.32元、违约金2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793元、执行费351元。本院立案执行,依法向被执行人上海泓倩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但被执行人未到庭履行义务,本院遂依法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令并进行网上曝光、网上追查等执行措施。本案执行过程中,先后通过“总对总”、“点对点”网络查控平台发起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询申请,经相关银行、车辆管理所、房产交易中心、证券登记结算中心、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反馈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车辆、房产、股票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7年7月8日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上述情况,并限期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同时明确若其不能提供有关被执行人财产或线索,本院又不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则将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申请执行人逾期未提供。以上事实,有调查材料等为凭。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有关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当严格依法执行。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XX声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4民初799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上海泓倩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案款人民币31270.32元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 震审 判 员  张丽华代理审判员  朱雄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路 斌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