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21民申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堂支行与被申请人林胜、黄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堂支行,林胜,黄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1民申9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堂支行,住所地成都市金堂县。负责人:谭娟,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小东,四川蜀都金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林胜,男,1978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黄星,女,1981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县。再审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堂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金堂支行)与被申请人林胜、黄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川0121民初108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中国银行金堂支行以本案已与被申请人林胜、黄星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中国银行金堂支行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再审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堂支行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李世强审判员 陈维席审判员 韩玉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 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