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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3民初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春生与涂志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春生,涂志东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3民初417号原告王春生,男,1957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罗田县,被告涂志东,男,1950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罗田县,委托代理人赵志义,湖北智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告王春生诉被告涂志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2017年7月24日,原告王春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春生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王春生负担。审判长 余 宏审判员 杨 柳审判员 聂长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梦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