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3民初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春生与涂志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春生,涂志东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3民初417号原告王春生,男,1957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罗田县,被告涂志东,男,1950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罗田县,委托代理人赵志义,湖北智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告王春生诉被告涂志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2017年7月24日,原告王春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春生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王春生负担。审判长 余 宏审判员 杨 柳审判员 聂长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梦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