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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22执6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刘朝红与查支才、吴三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朝红,查支才,吴三妹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22执607号申请执行人:刘朝红,女,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被执行人:查支才,男,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被执行人:吴三妹,女,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本院在执行刘朝红与查支才、吴三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作出(2017)皖0822财保2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吴三妹银行存款,现因案件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吴三妹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俊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钱玉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