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6民初6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成都华益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田仕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华益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田仕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6民初6362号原告:成都华益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三洞桥街。法定代表人:孙锐,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上,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如雪玉,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律师。被告:田仕均,男,197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郫县。原告成都华益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益公司”)与被告田仕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立案。2016年9月30日,本院作出(2016)川0106民初695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移送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管辖。移送后,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报请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7日作出(2017)川01民辖2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由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7月3日受理,原告华益公司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田仕均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成都华益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7元,减半收取计93.5元,由成都华益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许小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罗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