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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3执28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张金辉与江滔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金辉,江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3执288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金辉,男,汉族,1988年1月18日出生,住西安市高新区。被执行人江滔,男,汉族,1983年2月21日出生,住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申请执行人张金辉与被执行人江滔欠款纠纷一案,本院(2015)雁民初字第061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江滔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张金辉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江滔送达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西安国际港务区速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送达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冻结被执行人江滔在该公司持有的股权。嗣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江滔向申请执行人张金辉支付54200元,其中30000元已支付给张金辉,剩余24200元缴纳至执行款专户,本院退付申请执行人。经申请执行人张金辉确认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本院(2016)陕0113执2880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对被执行人江滔在西安国际港务区速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所持有股权的冻结措施;二、本院(2016)陕0113执2880号案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宝平代理审判员  张 哲代理审判员  侯鑫鑫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培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