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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403民初2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王玉良与谷凤利、段志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良,谷凤利,段志忠,梨树县三合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市梨树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03民初2209号原告:王玉良,男,196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鱼台县。被告:谷凤利,男,1968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东辽县。被告:段志忠,男,1976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辽源市东辽县。被告:梨树县三合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为吉林省四平市梨树县梨树镇东街奉友委10号楼3单元1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市梨树支公司,住所地为吉林省四平市梨树县梨树镇南大路34号。原告王玉良与被告谷凤利、段志忠、梨树县三合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市梨树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申请鉴定,现无法计算实际损失,向本院申请中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请求中止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李 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柳恒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