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82执5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孙永新、孙占君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永新,孙占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82执516号申请执行人孙永新,女,197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被执行人孙占君,男,195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本院在执行孙永新与孙占君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全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2013)定民初字第188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 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占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