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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82执5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孙永新、孙占君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永新,孙占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82执516号申请执行人孙永新,女,197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被执行人孙占君,男,195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本院在执行孙永新与孙占君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全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2013)定民初字第188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 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占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