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5民初3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山东君鹏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高密市城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高密市方圆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君鹏节能科技有限公司,高密市城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高密市方圆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5民初3532号原告:山东君鹏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超培。委托代理人:冯明旭。被告:高密市城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高密市方圆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君鹏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密市城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高密市方圆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君鹏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君鹏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高密市城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高密市方圆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63元,减半收取532元,诉讼保全费5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勤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崔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