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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03民初2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张国基与朱道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基,朱道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203民初2318号原告:张国基,男,1937年10��10日出生,汉族,火龙岗粮站退休工人,住芜湖市弋江区。被告:朱道泉,男,1967年6月2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芜湖市弋江区。原告张国基诉被告朱道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汪斌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国基、被告朱道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国基诉称:被告朱道泉自2010年2月始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张国基陆续借款,双方约定月息1分。2016年2月21日双方就借款予以结算,当日被告朱道泉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今借到张国基人民币壹拾叁万肆仟肆佰元整(本12000、利息14400元),月息1%(2015.2.21-2016.2.21)未算息。2016年5月21日双方就另一笔借款予以结算,当日被告朱道泉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双今借到张国基人民币贰万元整(月息1%)。(2014.5.21-2016.5.21)息未付。由于被告至今分文未还,现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朱道泉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4400元并按月息1分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被告朱道泉辩称:借款是事实,约定了一分息。我从2010年2月份就开始向原告借款了,借款本金共计14万元,条子都是转过来的。12万元本金的利息支付到2015年,后来就没有支付了。出具借条后就没有支付过利息了,借条上载明的14400元利息也没有支付。经审理查明:被告朱道泉自2010年2月始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张国基陆续借款,双方约定月息1分。2016年2月21日双方就借款予以结算,当日被告朱道泉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今借到张国基人民币壹拾叁万肆仟肆佰元整(本12000、利息14400元),月息1%(2015.2.21-2016.2.21)未算息。2016年5月21日双方就另一笔借款予以结算,当日被告朱道泉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双今借到张国基人民币贰万元整(月息1%)。(2014.5.21-2016.5.21)息未付。借条出具后,被告一直未能归还借款,故成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国基表示仅主张被告朱道泉归还借款154400元,对利息的诉求予以放弃。以上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借条二份及原被告陈述等证据在卷为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朱道泉差欠原告张国基的借款有其出具的借条为凭,双方由此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原告据此主张清偿,于法有据。根据法律规定: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出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出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双方口头约定的月息1%未超出年利率24%,故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据此,对原告主张归还借款154400元的请求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道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张国基借款人民币1544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694元,由被告朱道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汪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戴倩附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出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出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