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25执1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象山县环境保护局结案通知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浙0225执1414号申请执行人象山县环境保护局与被执行人象山龙祥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违反相关环境保护规定被处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225行审365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象山县环境保护局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象山龙祥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已履行全部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的规定,通知如下:(2017)浙0225执1414号案件执行完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