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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刑更9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世文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世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刑更985号罪犯王世文,男,汉族,生于1967年7月6日,重庆市北碚区人,现在重庆市三合监狱服刑。罪犯王世文曾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11月8日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该院于2015年4月23日作出(2015)沙法刑初字第0035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世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由被告人王世文与同案犯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27029.17元(未赔偿)。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5月21日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重庆市三合监狱于2017年7月1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王世文在服刑中,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有监区鉴定、奖励审批表、罪犯小组评议等证据为证,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王世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已获监狱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王世文的陈述、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改造鉴定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王世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未积极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综合考虑其犯罪性质、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结合剩余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世文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的刑罚执行(本次减刑后刑期至2017年10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家清代理审判员  赵自辉代理审判员  江 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法官 助理  何贤龙书 记 员  陈秋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