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8执69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周建军、顾雯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建军,顾雯佳,陈爱莲,徐卫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8执695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周建军,男,195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申请执行人顾雯佳,女,1989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被执行人陈爱莲,女,196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被执行人徐卫红,男,197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权利人周建军、顾雯佳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滨民初字第201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6)浙0108执695号案件的执行。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袁 盛执行员 叶剑杰执行员 马纯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来 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