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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21民特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李翱宇、贾同杰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翱宇,贾同杰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221民特10号申请人李翱宇,男,2014年9月16日生,汉族,住杞县。诉讼代理人李国富,1965年3月3日生,汉族,住杞县,监护人,系李翱宇祖父。被申请人贾同杰,女,1989年1月3日生,汉族,住杞县。申请人李翱宇要求宣告贾同杰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请求,2014年6月17日,申请人的父亲李得意因意外死亡,当时申请人尚未出生。申请人出生后,被申请人因精神受到打击,于2014年9月16日生下李翱宇后离家出走,将申请人弃置在祖父家中,申请人祖父母多方寻找,被申请人杳无音信。故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宣告被申请人张宁失踪。经查,贾同杰,女,1989年1月3日生,汉族,住杞县××组,公民身份号码:,系李翱宇的母亲。2014年6月17日,申请人的父亲李得意因意外死亡,2014年9月16日生下李翱宇后离家出走,2014年11月10日向当地公安机关报警寻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杳无音信。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宣告被申请人贾同杰失踪。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7年4月14日在《人民公安报》上发出寻找贾同杰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贾同杰仍然下落不明。院认为,被申请人贾同杰下落不明已满二年。经申请人提出宣告失踪申请后,本院依法发出寻找贾同杰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贾同杰仍然下落不明,说明被申请人贾同杰确已失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贾同杰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尹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程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