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26民初47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宁波乐洲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丁小青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乐洲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丁小青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26民初4719号原告:宁波乐洲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316836453R),住所地:宁海县跃龙街道环城北路156号。法定代表人:陈令科,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捷,男,198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宁波乐洲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职工,住宁海县。被告:丁小青,女,196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原告宁波乐洲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丁小青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宁波乐洲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宁波乐洲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被告丁小青已支付所欠物业费为由,向我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乐洲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乐洲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银芝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邬丹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