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304民初048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苏应权与黄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应权,黄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04民初04864号原告:苏应权,男,1966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瓯海区。被告:黄亮,男,197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应权与被告黄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苏应权在收到本院预交诉讼费通知书的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1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宪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荣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