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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13民初4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逄占利与田野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逄占利,田野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13民初4225号原告:逄占利,男,汉族,1963年2月23日生,农民,住长春市九台区。被告:田野,男,汉族,原住长春市九台区。原告逄占利诉被告田野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虽然向本院提供了被告地址,但本院按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找不到被告,本院无法送达诉状及相关诉讼材料。本院认为,原告未在有效期间内向本院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无法找到被告为其送达相关诉讼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逄占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735元退返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玉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