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27刑初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曹某红、苑某亮敲诈勒索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红,苑某亮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627刑初91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曹某红,男,1972年11月29日出生,。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6年12月21日被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现在家。被告人苑某亮,男,1984年3月21日出生。2017年3月18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山西省平定县公安局抓获,同年3月21日被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4月27日被逮捕,同年5月9日由唐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河北省唐县人民检察院以唐检公诉刑诉[2017]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某红、苑某亮犯敲诈勒索罪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仪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某红、苑某亮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份,被告人曹某红、苑某亮、苑某峰(在逃)预谋在网上购买作弊程序麻将机,并在送货人员安装麻将机时敲诈安装人员钱财。2016年12月18日23时许,被告人苑某亮通过微信联系,将姚某1、朱某1带至曹某红开设的麻将馆内安装麻将机,曹某红、苑某峰得到消息后到达麻将馆,并以报警进行威胁,向二人索要35000元。在索要过程中,曹某红、苑某峰对朱某1进行殴打,后二人家属向规定账户进行转账共计18900元。就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出示了相关证据,据此认定被告人曹某红、苑某亮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二被告人的朋友主动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被告人当庭认罪、悔罪,依法可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曹某红、苑某亮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认罪服法,积极退赔了被害人损失,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份,被告人曹某红、苑某亮、苑某峰(另案处理)预谋在网上购买作弊程序麻将机,在送货人员安装麻将机时实施敲诈。2016年12月18日23时许,被告人苑某亮通过微信联系方式将安装人员姚某1、朱某1带至唐县曹某红家开设的麻将馆内安装麻将机,曹某红、苑某峰得到消息后到达麻将馆,二人对朱某1进行恐吓殴打,并以报警进行威胁,向二人索要钱财,二人通过家属向规定的账户转账共计人民币18900元,后将安装的麻将机拆下拉走。案发后,二被告人主动对被害人进行了全部退赔。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曹某红供述证实我与苑某亮、苑某峰三人商量,预谋在网上购买作弊程序麻将机,在来人安装时,以向公安机关报警为名向安装麻将机的人要钱。2016年12月18日23时许,苑某亮将安装麻将机的人带至我家并以报警为吓唬,对其中一个年岁大的人打了几下,苑某峰到后也对这个年岁大的人打了几下,之后这两个人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的方式给我转了18900。案发后,这些钱我朋友通过公安机关全部退赔给那两个人。认罪服法,请求从轻处罚。2、被告人苑某亮供述证实其供述犯罪事实与曹某红供述基本一致。3、证人姚某2证言证实我带儿子姚某1来报案,在2016年12月19日凌晨我儿子姚某1及我表叔朱某1在唐县给人安装程序麻将机时被人敲诈18900元。4、被害人姚某1陈述证实2016年12月17日在网上接到货单,同月18日晚上我和朱某1去唐县送货,下高速已是晚上23时许,要货的人领我们进了一个村子,当时已晚12点多钟了,在准备安装麻将机时,有人踹门进来,说怪不得老输钱,原来是你们在麻将机上捣鬼,并把订我们货的人踹倒了,接着把朱某1打了一顿,并说报警,订我们货的人说别报警,他就没报,说他输了不少钱,凑钱给他,订货的人最后说就有35000元,后来让我们也出35000元,朱某1说没那么多钱,他们就打他,最后我们给他们通过支付宝转账18900元,他们收到这些钱,我们把麻将机装上车,才让我们走。回家后将这事告诉了父亲姚某2,他就报警了。我们销售的麻将机是带遥控可作弊的麻将机。5、证人施某证言证实2016年12月19日凌晨的一、两点钟,姚某2打电话说姚某1让人绑了,要我凑9000元给对方转过去,共存了8900元,其中100元存不进去。与姚某1通了电话,他说不给钱对方不让走,并说把司机打了,因他年龄小,对方没有打他,担心他的安全,没多考虑就按姚某1说的给对方转了8900元,支付宝显示账户是(某红)。6、被害人朱某1陈述证实其证实的情况与姚某1陈述基本一致。自己被打,手臂和嘴部有淤青,姚某1没有被打,是那些人看他年龄小的原因,自己受伤不要求做鉴定。7、证人胡某证言证实是曹某红的朋友。知道他因为敲诈别人钱财被公安机关拘留了,主动退还敲诈的钱,想取得对方的谅解,对曹某红宽大处理。8、唐县公安局刑警队接受材料及发还清单证实(1)接受胡某现金18900元。(2)姚某1、朱某1支取现金18900元。9、辨认笔录证实(1)经姚某1对几十张不同男性免冠照片进行辨认,分别辨认出敲诈勒索钱财的曹某红、苑某峰,以及订货的人苑某亮。(2)经朱某1对几十名不同男性免冠照片进行辨认,指出曹某红是敲诈嫌疑人,苑某亮是订货人,其中一张未能辨认出是犯罪嫌疑人。10、唐县中医院诊断证明书及照片证实朱某1经医院检查,诊断结论:左肩部软组织挫伤,左胸壁软组织挫伤。11、公安调取的微信聊天记录若干页12、对被告人曹某红等人犯罪现场进行勘查及照片13、抓获经过及羁押证明证实苑某亮2017年3月18日被山西省平定县公安特警大队抓获并关押在平定县看守所,同年3月21日移交唐县公安局。14、常住人口信息证实(1)曹某红,男,1972年11月29日出生。(2)苑某亮,男,1984年3月21日出生。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红、苑某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被害人安装作弊程序麻将机时以报警为要挟,对被害人殴打恫吓、敲诈钱财,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对被害人进行全部退赔,庭审中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确有认罪、悔罪表现,以及根据社区矫正意见,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曹某红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伍仟元(已交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苑某亮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伍仟元(已交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贾兴国人民陪审员 陈同喜人民陪审员 杨占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玉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