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23执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叶鸿伟与江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分公司大连路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鸿伟,江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分公司大连路营销服务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3执293号申请执行人:叶鸿伟。被执行人:江涛,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分公司大连路营销服务部。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浙江路七里垭万通工业园二层一号。代表人:杨林,营销服务部经理。本院在执行叶鸿伟与江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分公司大连路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江涛外出,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执行法律文书。现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不出被执行人的具体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法也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同意本案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南金俭审判员 易淑明审判员 郑 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建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