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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4民初3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蒋向阳、施庆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蒋向阳,施庆梅,毛丽丽,蒋纪辉,蒋新晟,彭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4民初3131号原告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陵县顺和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宋广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靳圣峰,男,1968年9月1日出生,汉族,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住。被告蒋向阳,男,198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兰陵县。被告施庆梅,女,198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兰陵县。被告毛丽丽,女,1981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兰陵县。被告蒋纪辉,男,198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兰陵县,身份证号码:,371324198210069814。被告蒋新晟,男,1980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兰陵县。被告彭莉,女,1981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兰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蒋向阳、施庆梅、毛丽丽、蒋纪辉、蒋新晟、彭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蒋向阳、施庆梅、毛丽丽、蒋纪辉、蒋新晟、彭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56元,减半收取252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耿学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谢伟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