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3民初36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冯孝岩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孝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983民初3636号原告:冯孝岩,住河北省任丘市。委托代理人:王爱杰,河北铭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杜彦彬,河北铭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支公司,住所地:黄骅市。负责人:辛海鹏,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琳,河北傲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天军,河北傲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冯孝岩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市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黄骅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悦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孝岩的委托代理人王爱杰、被告人保财险黄骅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冯孝岩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损失16234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人保财险黄骅公司辩称:核实被保险车辆行驶证、营运证,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是否合法有效;核实事故经过是否具有免赔、拒赔情形。在上述内容核实无误后,对于原告的合法合理损失,在保险范围内依责承担,对于诉讼费、鉴定费等属于间接性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不予赔偿。案件事实经审理查明:沧州临港宏泰运输队系冀J×××××/冀J×××××车的登记车主,原告冯孝岩系该车的实际车主,该车在被告人保财险黄骅公司投有机动车损失险主车冀J×××××号车限额235000元、挂车冀J×××××号车限额90810元,保险期间为2015年9月2日至2016年9月1日并投有不计免赔。2016年8月25日6时35分,原告司机吴红军驾驶冀J×××××/冀J×××××重型罐式半挂车行驶至唐××××乡大石峪时,为躲避车辆,翻落在路基右下边土地上,造成主挂车严重受损,经唐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第13062720160001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吴红军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原告提交事故认定书、吴红军的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冀J×××××/冀J×××××车的行驶证、冯孝岩系实际车主的证明、冀J×××××/冀J×××××车的保单,不存在拒赔、免赔情形。原告的损失数额及依据1、施救费24000元,证据为票据三张、事故现场照片六张(事故发生时,原告车辆跌落于大石峪,因此施救队动用了多台吊车等救援设施,救援难度大);2、车损费129840元,证据车损鉴定报告一份;3、车损鉴定费6500元,证据为票据一张;4、交通费2000元(因原告系外地人,来往处理交通事宜的费用)被告人保财险黄骅公司的质证意见:对投保情况、事故认定书没有异议,实际车主证明请求法庭依法核实其真实性,对于主车挂车行驶证显示均未办理2017年有效年检,事故发生在2016年8月25日,原告应当提供2017年的有效年检页,不存在有效年检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对于施救费过高,且未提供施救明细,施救单位应具有施救资质,不予认可。对于车损公估报告,认为鉴定数额过高、工时费过高,残值过低,保留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的权利,鉴定费不属于保险责任,不予承担。经法庭释明义务后,被告人保财险黄骅公司提出要求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质询,但在限期内未向法庭提交申请书,也未预交鉴定费。上述事实有上述证据及双方当庭陈述在案予以证实。裁判理由与结果本院认为:冀J×××××/冀J×××××号挂车登记车主系沧州临港宏泰运输队,原告冯孝岩系该车的实际车主,该车在被告人保财险黄骅公司投有机动车损失保险,原、被告对于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事故责任认定及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的事实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经核实冀J×××××/冀J×××××号车行驶证、驾驶员驾驶证为合法有效证件,被告保险公司应按保险合同约定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本院确认原告损失如下:原告车损费129840元,系经原、被告双方协商后由法院委托河北天元保险公估有限公司作出的公估报告书,被告保险公司虽提出要求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质询,但在限期内未向法庭提交要求鉴定人员出庭申请书,也未预交鉴定费,应视为放弃该项权利,该公估报告书可作为评定原告车损的有效依据,本院对原告车损依法确认;施救费24000元,系原告对事故车辆施救支出的合理费用,依法属保险支付范围,本院予以确认;车损鉴定费6500元,系原告为鉴定原告车损支出的合理费用,依法属保险支付范围,本院予以确认;交通费酌情确认为800元。上述原告车损、施救费、鉴定费合计161140元,应由被告人保财险黄骅公司在其承保的冀J×××××/冀J×××××号车车辆损失险限额内予以赔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支公司应在其承保的冀J×××××/冀J×××××号车车辆损失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冯孝岩保险金161140元;二、驳回原告冯孝岩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按期将款交(汇)至黄骅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黄骅支行,账号:04×××43。如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73元,由原告冯孝岩承担13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支公司承担1760元。(限判决生效之日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悦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