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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8执保33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陈倩倩、苏红芳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倩倩,苏红芳,程建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8执保338号之二申请人陈倩倩,女,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被申请人苏红芳,女,住山东省东明县。被申请人程建江,男,住山东省东明县。关于陈倩倩与苏红芳、程建江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明县人民法院2017年7月25日生效的(2017)鲁1728财保259号裁定书,扣押被申请人苏红芳驾驶程建江所有的���R×××××号小型轿车一辆,扣押于菏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明县大队期限为一年。本院以对申请人的申请事项保全完毕,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7)鲁1728执保33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崔胜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谷振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