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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6民初2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六合支行与被告徐传峰、王利利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六合支行,徐传峰,王利利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6民初2223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六合支行,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雄州街道龙津路13号。负责人:颜志宏,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建玖,江苏臻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灵,江苏臻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传峰,男,197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南京市六合区。被告:王利利,女,198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南京市六合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六合支行与被告徐传峰、王利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六合支行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六合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六合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徐传洋人民陪审员  秦 勇人民陪审员  刘成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宗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