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6民初2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六合支行与被告徐传峰、王利利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六合支行,徐传峰,王利利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6民初2223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六合支行,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雄州街道龙津路13号。负责人:颜志宏,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建玖,江苏臻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灵,江苏臻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传峰,男,197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南京市六合区。被告:王利利,女,198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南京市六合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六合支行与被告徐传峰、王利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六合支行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六合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六合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徐传洋人民陪审员 秦 勇人民陪审员 刘成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宗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