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81民初3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5-03
案件名称
原告王振宇与被告博艺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东港广天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振宇,博艺峰装饰有限公司,东港广天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81民初3497号原告:王振宇,男,1970年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丹东市振兴区。被告:博艺峰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港市。法定代表人:邓秀娟,经理。被告:东港广天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港北路。法定代表人:毕明诗,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振宇与被告博艺峰装饰有限公司、东港广天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振宇撤回对被告博艺峰装饰有限公司、东港广天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石建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翠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