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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681民初3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5-03

案件名称

原告王振宇与被告博艺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东港广天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振宇,博艺峰装饰有限公司,东港广天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81民初3497号原告:王振宇,男,1970年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丹东市振兴区。被告:博艺峰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港市。法定代表人:邓秀娟,经理。被告:东港广天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港北路。法定代表人:毕明诗,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振宇与被告博艺峰装饰有限公司、东港广天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振宇撤回对被告博艺峰装饰有限公司、东港广天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石建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翠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