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622执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张玲与鲁宏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玲,鲁宏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622执294号申请执行人:张玲,女,住古浪县。被执行人:鲁宏彦,女,住古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玲与被执行人鲁宏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将案款给付申请人,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不再要求执行本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甘0622民初26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顾 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玉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