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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622执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张玲与鲁宏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玲,鲁宏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622执294号申请执行人:张玲,女,住古浪县。被执行人:鲁宏彦,女,住古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玲与被执行人鲁宏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将案款给付申请人,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不再要求执行本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甘0622民初26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顾 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玉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