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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3民初58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被告黄志刚信用卡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黄志刚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3民初5830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123号深圳市百货广场西座19-22层。法定代表人:杨小舟,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清华,广东仁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莉,广东仁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志刚。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被告黄志刚信用卡纠纷案,原告请求判令:1、各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信用卡欠款19712.7元,自该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滞纳金、超限费和其他费用等利费仍按《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个人卡)》的约定计算);2、各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所提供的各被告住所地信息,经法院通过邮政部门送达,该地址无法送达被告,且原告提供的各被告身份信息均已过期,对于原告起诉时提供的各被告身份信息的真伪,无法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杜 进审判员 王碧蕾审判员 何 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晏成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