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民终1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井冈山市新城区合赢品优百货超市、台州市轩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井冈山市新城区合赢品优百货超市,台州市轩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民终12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井冈山市新城区合赢品优百货超市。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井冈山市新城区香榭丽*栋***号店。经营者:肖吉根,男,1974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永新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台州市轩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前所街道汾头村***号。法定代表人:杨会,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上诉人井冈山市新城区合赢品优百货超市因与被上诉人台州市轩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2017)浙1002民初2493号民事��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井冈山市新城区合赢品优百货超市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井冈山市新城区合赢品优百货超市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26元,减半收取113元,由上诉人井冈山市新城区合赢品优百货超市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杰代理审判员 戴莹莹代理审判员 王晓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项海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