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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行申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陈晓芬、上诉人)暨诉讼代表人陈允瑞等与平阳县昆阳镇人民政府再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陈晓芬,上诉人)暨诉讼代表人陈允瑞,上诉人)暨诉讼代表人杨纪高,上诉人)暨诉讼代表人彭纪仁,平阳县昆阳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书(2017)浙行申4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晓芬等五十四人(名单附后)。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暨诉讼代表人陈晓芬,女,汉族,1968年10月17日出生,住浙江省平阳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暨诉讼代表人陈允瑞,男,汉族,1958年3月12日出生,住浙江省平阳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暨诉讼代表人杨纪高,男,汉族,1956年7月16日出生,住浙江省平阳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暨诉讼代表人彭纪仁,男,汉族,1942年2月8日出生,住浙江省平阳县。上列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史西宁,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平阳县昆阳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昆阳镇人民路。法定代表人杜继正,镇长。负责人孔庆昌,该镇政府副镇长。委托代理人陈振旺,浙江金瓯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陈晓芬等五十四人因与平阳县昆阳镇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3行终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陈晓芬等五十四人向本院申请再审称:二审裁定认定“陈晓芬等五十四人起诉属于重复起诉”错误。一、二审认定“两次信息公开的申请人和两次诉讼的原告高度重合”错误。两次信息公开的申请人和两次原告是不相同的,没有证据证明其互相之间共享信息。二、二审认定“地价款支出明细和发票实质包含了地价款或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错误。地价款或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与地价款支出��细和发票有着本质的不同,地价款或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范围远远大于地价款支出明细和发票。综上,请求依法对本案进行再审。被申请人平阳县昆阳镇人民政府提交答辩意见称:一、本案中再审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内容与之前马进弟等四十五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是一致的,答辩人已向马进弟等四十五人作出答复并已经生效判决确认。虽然两次信息公开的申请人和两次诉讼的原告不同,但该两次信息公开的申请人同为一个村,且他们系因同一事由提出申请,两次信息公开的申请人之间具备共享答复内容及判决结果的相关信息条件,否则将持续重负增加政府的工作量又浪费审判资源,故一、二审法院认定申请人系重复起诉并无不当。二、申请人提出的地价款或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范围远远大于地价款支出明细和发票并不是本案的审查范围���答辩人已经按照申请人的要求向其提供了相关材料及文件,而申请人未提供任何证据能够证明答辩人还持有其他文件。综上,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综上,请求依法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综上,陈晓芬等五十四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陈晓芬等五十四人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黄金富代理审判员  刘家库代理审判员  张立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魏奇华·?PAGE?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