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1023执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商南农商银行与被执行人王某某、刘某某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商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1023执359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商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商南农商银行),住所地:商南县滨河西路中段,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22339033-3。法定代表人:姚强,系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荆长青,男,系该行不良资产中心主任。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刘某某,女,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商南农商银行与被执行人王某某、刘某某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本院(2015)商南民初字第007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限被告王某某、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向原告陕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借款5万元,并支付利息和逾期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为:2014年6月10日至2015年6月8日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月利率9.39‰计算合同期内利息;自2015年6月9日起以5万元为本金基数,按照合同约定的月利率9.39‰加50%即月利率14.085‰为逾期利息标准,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计算逾期利息)。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王某某、刘某某未按期履行,故申请执行人商南农商银行据此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某某、刘某某清偿借款本金50000元及执行完毕之日的利息和罚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25元,执行费200元。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商南农商银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立案。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某某、刘某某实施查控,查明其无房产、无车辆、也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商南农商银行确认本院查控事实,自愿向本院递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书,待被执行人王某某、刘某某有执行能力时再申请执行。经合议庭合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陕西商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进生审判员 曹振勇审判员 何显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 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