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2民初54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蒋金保与临海市万盛户外旅游用品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金保,临海市万盛户外旅游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82民初5460号原告:蒋金保。委托代理人:吴卫星。委托代理人:王凯飚。被告:临海市万盛户外旅游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敏敏。原告蒋金保为与被告临海市万盛户外旅游用品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金保的委托代理人吴卫星、王凯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临海市万盛户外旅游用品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蒋金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500万元整,同时判令被告按照月息2%支付原告自2016年8月20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的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20日,借款人叶光强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万元,并约定月息2分,同时借款人叶光强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拟证明向原告借款的事实。被告临海市万盛户外旅游用品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盖章承担保证责任。借款后,借款人仅支付了3个月的利息,此后一直未向原告归还上述借款,被告也未履行保证责任。被告临海市万盛户外旅游用品有限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告诉称的事实一致。本院查明的事实,有原告陈述、借条1份、转帐凭证3张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根据借款人叶光强以及保证人临海市万盛户外旅游用品有限公司向原告蒋金保出具的借条,原、被告之间的保证借款关系成立。原、被告之间的保证借款关系,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确认其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借条中约定被告临海市万盛户外旅游用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被告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原告可以要求借款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故原告有权只选择被告临海市万盛户外旅游用品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原、被告及借款人在借款时未约定归还借款的期限,故借款人叶光强可随时返还借款,原告也可随时要求其在合理的期限内返还借款,同时可以随时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现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履行保证义务,故被告临海市万盛户外旅游用品有限公司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当及时履行返还原告借款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临海市万盛户外旅游用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蒋金保借款本金50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6年8月20日起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临海市万盛户外旅游用品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叶光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170元,减半收取26585元,由被告临海市万盛户外旅游用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判决生效后,义务人不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申请,本院不予受理。审 判 员 朱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王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