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701民初1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张春燕与王永纯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春燕,王永纯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701民初1651号原告张春燕,男,汉族,1981年2月15日出生,无固定职业,现住博乐市。被告王永纯,男,汉族,现年60岁,住博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春燕诉被告王永纯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春燕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张春燕自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13元,由原告张春燕负担。审判员 陈 月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雯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