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民初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深圳市毅顺锦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与李书瑞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毅顺锦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李书瑞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06民初372号原告深圳市毅顺锦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下湖社区樟坑径。法定代表人郭强,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尹志明,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书瑞,女,汉族,1978年12月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河南省方城县独树镇。委托代理人鞠建宁,广东法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深圳市毅顺锦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李书瑞劳动争议一案,本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因不服其与被告的仲裁裁决,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原告无需支付被告2016年4月1日至4月30日的工资人民币5,298元及律师费人民币5,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认定原告应向被告支付2016年4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的工资及律师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深圳市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深圳市毅顺锦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被告李书瑞支付2016年4月1日至4月30日的工资人民币5,298元;二、原告深圳市毅顺锦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被告李书瑞支付律师费人民币4,000元;三、驳回原告深圳市毅顺锦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元,由原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庄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倩书记员 任瑛